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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康晓乔 2016-09-29 09: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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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城市综合管理,是热点也是难点。9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社会关注的《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旨在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二次审议稿就城市管理的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综合执法等进行了完善。

  拟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部门

  管理体制不顺是影响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二次审议稿拟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简称城市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确定;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城管部门可拖离现场

  当前,由于停车场不足,机动车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现象严重。二次审议稿拟要求政府合理规划、统筹建设停车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同时,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对于不按规定在人行道、自行车道上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同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驾驶人。

  城管执法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协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是当前城市管理中的一个社会焦点。在之前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的行为和要求。对此,二次审议稿拟明确从事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持执法证件,并禁止有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辱骂、殴打当事人,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等行为。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其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法律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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