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柴新竹
法制周报记者 薄庭庭 通讯员 刘毅刚
10月25日清晨,万兴龙在去法院上班的路上,透过车窗,看见刘菊(化名)拄着拐杖,在婆家的晒谷场上练习走路。
看到这一幕,万兴龙感到特别欣慰——所有的奔波调解没有白费。
两个月前,万兴龙第一次见刘菊,是在其娘家。那时,刘菊因脑溢血卧床不起,语言能力几乎丧失。本已不幸的她,又被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
万兴龙没敢将法院文书直接交给刘菊,“考虑到她的病情,更怕她伤心受刺激。”
在了解到男方是迫于家人的压力才提起离婚后,万兴龙便奔波在刘菊和其丈夫文青(化名)及相关家属之间,劝说、调解、讲理、说法,“男方有怕下半辈子被拖累的顾虑,我理解,但在女方重病时将其送回娘家并起诉离婚,这不人道也不合法。”
近日,辰溪县人民法院修溪法庭受理了这起离婚纠纷,在法官万兴龙的调解下,该案最终以撤诉结案。“我至少给女方争取到了更多的康复时间。”万兴龙说。
生活被一场疾病改变方向
文青与刘菊都是辰溪县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前,他们各自有过一段婚姻。
虽然是半路夫妻,但婚后文青与刘菊感情一直很好,并且生育一女,现年7岁。平日里,夫妻两人都在深圳打工,虽然家庭并不富裕,但完整幸福,“对于一个重新组合的家庭来说,很是难得。”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改变了原本幸福的方向。
2016年,在外务工期间,刘菊突发脑溢血,导致偏瘫,失去自理能力。
在花费大量医疗费仍不能治愈后,文青的家人开始为他以后的生活担忧,如果刘菊以后都卧床不起怎么办?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会不会难以为继?孩子怎么办?
在母亲和姐姐的一再劝告下,文青将妻子送回了娘家,并决定起诉离婚。“据了解,诉状是原告的姐姐送到法院的,原告没来法院。”万兴龙说。
2016年8月24日,该案在辰溪县人民法院立案,万兴龙是承办法官。
离婚并非原告本意
“送文书时,我才了解到女方的情况。”万兴龙介绍,被送回娘家后,刘菊由同母异父的姐姐照顾。“她姐姐是个很厚道的人。”
因为刘菊病重,怕其再因官司受刺激,万兴龙将文书交由其姐姐代为签收。
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刘菊的身体状况,万兴龙将解铃的钥匙瞄准了文青。“女方的这种情况,离婚对她是很不公平的,要离婚也起码要等到被告康复到一定程度再起诉。”
2016年8月底,万兴龙第一次上门到原告家,原告在外打工,其母亲在家。“一番讲情理、说法理后,老人坚决主张儿子离婚的态度虽未改变,但不再那么强烈,最后表示决定权在儿子手中。”
9月初,万兴龙接到原告姐姐的电话,对方语气强硬,要求其一定要判决原、被告离婚,不等法官开口,对方便挂断电话。
“婚姻关系之中不单有法律的成分,也有道德的责任约束。本案中,原、被告都是值得同情的不幸者,特别是被告。”万兴龙告诉记者,于是他启用简易程序,决定通过调解,解决这起离婚纠纷。
为了挽救这个家庭,更为被告争取康复的时间,9月中旬,万兴龙邀请原告所在村委会的村支书一起上门做原告母亲的工作,并希望其提供原告的电话。“从立案开始,原告就没出现过,我们一直联系不上他。”
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开导,文母将原告的联系方式告知了法官。
法官现场电话联系了文青,通话中,文青说出了实情,“我们感情很好,其实我也没有想要离婚,只是家庭现状和压力,让自己力不从心。”
法官面对面调解
找到案件突破点后,万兴龙刚柔并施,对文青先是讲法理,后又讲亲情。
万兴龙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是指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或同辈间在物质上、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是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扶养费是这种帮助的具体表现。
而遗弃是要摆脱扶养、拒绝履行扶养的义务,甩掉生活的负担和包袱。不尽扶养义务与遗弃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均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方对另一方要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扶养人有扶养能力;扶养人有拒绝扶养的故意和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构成了一方对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之行为。遗弃在法律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经过说服教育,文青同意撤诉,为了能够让这对苦命的夫妻别再增多一份仇恨,法官要求文青一定在开庭前回来,接受当面调解。
10月21日,该案开庭,文青及其母亲,刘菊及其姐姐、姐夫均来到了法庭,家庭会议在一片平和中结束。为了分担文青的压力,减轻其母亲的顾虑,刘菊的姐姐同意与文母轮流照顾刘菊直至其康复。
该案最终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看见刘菊又搬回婆家,且在婆婆的照顾下已经康复到可以拄拐行走,我很是欣慰,也很有成就感。我至少让刘菊有了更好的康复条件。”万兴龙笑着说。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薄庭庭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