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聂士洋 长沙报道
生活中,借钱往往发生在朋友、熟人之间,经常有一方很受伤。作为借贷关系的凭证,不少人在借条上做文章,有意无意地打起了马虎眼。
近日,两起案例均由借条引发。一个是借款人在借条上写的是自己的小名,而非身份证上的姓名,目前遇到了追债未果的尴尬局面;另一个则是,出借人的名字被换成了同音的别字,结果法院未支持该借条。
现实中,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11月7日,法官现身说法,教你如何识破和规避借条上的风险。
案例1
借条上签的是小名怎么办
54岁的李平和59岁的张敏慧(均为化名)都住在长沙市天心区,认识已有数十年。平日里,他们经常一起打麻将。
2013年8月2日,张敏慧来到李平家中,声称因商务投资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想向他借8万元,期限2年。李平回忆,当时只有5万元,便都借给了张敏慧,张敏慧当场出具了一张借条。随后,张敏慧又分两次借了李平2万元和1万元,都打了借条。2014年12月底,张敏慧再次找李平借了16200元,并出具借条。
2015年5月,快到还款期限,张敏慧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现在人都躲起来,连面都不见了。”李平说,更让他觉得“蹊跷”的是,他发现借条上张敏慧的签名是“张敏”。
“平日里我们都这么叫她,这是她的小名。”李平说,因为担心这笔钱拿不回,近日,已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法官支招
找见证人或借款实际履行凭证
在张敏慧打给李平的4张借条上,借款人的落款均是“张敏”。在公民信息检索单上,“张敏”的登记姓名为“张敏慧”。
为了证明张敏就是张敏慧,李平找来了多人为他作证。“有她的好友和邻居,他们对照了张敏慧的身份证照和生活照,可以证明两者确实是同一个人,而且我们这里的人都习惯管她叫‘张敏’。”李平说。
对此,天心区法院的法官表示,像李平这种情况,可以收集几项证据来证明。
“如果借款时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找见证人作证,证明该两人是同一个人。”他说,此外,出借人也可以凭借实际履行的凭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等来证明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法官提醒,如出借人发现类似情况,可及时要求借款人予以纠正或重新出具借条,或保留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相关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
案例2
名字被写成同音别字,法院不支持该借条
李珍和罗华(均为化名)是多年的老朋友了,因投资需要,2012年10月,罗华找李珍借款180000元。
之后,又分别借了50000元、50000元和80000元,并约定5分利息。
这四次借钱,李珍都是给的现金,罗华都向她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还明确写了归还的具体时间和数额,并写下“决不食言”。最终,罗华还是食言了。
李珍多次催他还款,但都被各种理由给推了。“到现在一分钱都没还,去年下半年开始就联系不上他了。”
无奈之下,李珍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罗华还钱。直到来到法院,李珍才发觉借条上的“猫腻”。手持的4张借条,有3张出借人写的是“李珍”,唯独有一张5万元的借条上写的是“李真”。
“借条是他写的,因为是熟人,就没细看(借条)。”说起来,李珍很懊悔。开庭时,罗华没有到庭。
李珍说,她自愿放弃2013年11月罗华出具的那张50000元的借条,“实际上那是他写给我的利息。”
法院认为,李珍和罗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但其中一张出借人为“李真”的借条,因李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条的债权人就是她本人,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罗华归还李珍借款共计260000元。
法官支招
找证据证明借款人系故意书写错误
天心区法院的法官表示,如遇借款人使用曾用名、别名、绰号、小名等出具借条的情况,出借人应收集以下证据向法院提交:
1.如借款人在借条中使用的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居委会开具证明,证明该两人为同一人;
2.如借款人使用的是别名、绰号、小名等,需证明借款人经常使用该别名、绰号、小名等从事社会活动,并在一定范围内被广泛认可;
3.如借款时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证明该两人为同一人;
4.如没有见证人,出借人可以在起诉以后,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证明借条由借款人本人亲笔书写;
5.出借人亦可以凭实际履行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
此外,他指出,借款人故意使用假名别字,就存在虚构或隐瞒的嫌疑。“如果能找到证据证实,借条确系借款人故意书写错误,那么借款人可能涉嫌诈骗罪。”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刘双 聂士洋
编辑:胡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