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1月29日讯(通讯员 陈丹丹 记者 沙兆华)11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对长沙县社区矫正人员黄鑫(化名)减刑案件最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缩减缓刑考验期两年。
2015年,黄鑫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黄鑫确有悔罪表现,积极参与劳动改造,表现良好。2016年6月4日,黄鑫在自己家中听到有人呼救,冲出房,看到一辆面包车在前面的池塘里逐渐下沉。黄鑫不顾自身安危,纵身跳入池塘救人,经过五分多钟在水中摸索,成功救出面包车司机。
事后,面包车司机及其家属特地上门致谢,黄鑫见义勇为的事迹也广为传颂。针对黄鑫见义勇为的优秀表现,长沙县司法局为其向长沙市司法局提出“重大立功”申请;市司法局报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确立其重大立功表现。长沙县司法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意见,最终裁定为其减刑。
据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社区矫正人员减刑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验证,还要经过司法、法院等部门的核查。为了鼓励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改造,我省先后已有1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兑现了减刑奖励。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沙兆华
编辑:夏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