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2月6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曾妍) 12月5日下午,永州中院对湘南学院原党委书记(正厅级)肖地楚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决定对被告人肖地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追缴被告肖地楚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以来,被告人肖地楚利用担任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区委副书记、书记和湘南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60.6万元、美元1.2万元,另非法获利65.952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地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肖地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地楚在案发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主动退赃,帮助司法机关处置相关财产以及履行财产刑,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肖地楚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