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2月7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曾妍)12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自成(怀化市原副市长)、李文楚(系李自成之女)涉嫌受贿一案一审宣判。李自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李文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对已追缴的被告人李自成违法所得人民币218万元,被告人李文楚违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对未足额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6.15万元继续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自成自2006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沅陵县委书记、溆浦县委书记、怀化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沅陵县和溆浦县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企业经营、干部调整提拔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4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70.15万元。
法院认为,李自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李自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李文楚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自成系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有立功表现;李文楚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编辑:夏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