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对祁锦坤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金共计64万余元。该决定于2016年12月16日送达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
当事人去世4年后案件改判
2008年4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祁锦坤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6月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12月24日,祁锦坤在保外就医期间因患肺癌死亡。2015年11月24日,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6年5月2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进行重审,改判无罪。
因祁锦坤被重审改判无罪,2016年10月20日,祁锦坤的大儿子谭斯予、小儿子祁宇澔、弟弟祁金湘以及妹妹祁辉向湘潭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由于祁金湘、祁辉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祁金湘、祁辉的国家赔偿申请。湘潭中院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其赔偿项目包括:支付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因祁锦坤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74908元(242.30元/天×1960天);支付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精神损害抚慰金166218元(474908元×35%)。以上两项赔偿金合计641126元。
此前,湘潭中院已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专家:践行法治理念需要勇于纠错、敢于担当
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穆远征。
“湘潭两级法院对祁锦坤国家赔偿案作出了赔偿决定,并向申请人赔礼道歉。这一决定体现了司法机关用实际行动自我纠错、敢于担当,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的理念。”穆远征说。
穆远征认为,回顾近些年来各地所纠正的错案,几乎都是此前在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大原则大方向上出现了问题。对于本案,在此前的办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产生类似的证据“问题”。比如,在贷款抵押问题上,锦坤公司向银行抵押的从长沙某公司受让的设备,由于此前锦坤公司与长沙某公司的合作协议中不仅包含了这些设备,还有职工就业等其他内容,因而这些设备的实际市场价值要高于面上价值。而在涉及湘潭市商业银行板塘支行的100万元贷款中,对于锦坤公司所提交的抵押物,银行也没有进行相应的价值评估与审核。这不仅暴露出现实中商业贷款活动中的问题,也为日后本案的办理埋下了一定隐患。另外,对于该笔贷款具有抵押担保和保证人担保的双重担保情节,基于证人的陈述,也由于银行内部的业务分工和银行相关人员的疏忽,导致该笔贷款在保证人还款之后未及时告知办案机关。除此以外,在贷款期满后,祁锦坤也有逃避债务外出躲债的情节,凡此种种,酿成了冤错案件,教训极为深刻。
穆远征说,在当前法治理念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深入人心之际。我们在为当前司法机关的善于监督、勇于纠错、敢于担当而称赞,同时也要通过本案总结出值得反思的一些问题。一是严防对民间经济纠纷的违法刑事干预,否则不仅有损司法的权威,更会破坏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二是必须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前提和根本保证;三是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切实加强诉讼程序和制度改革,发挥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实质性,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对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形成真正有效的“倒逼”作用,实现规范侦查取证、审查起诉进而在审判环节实现公正裁决的效果;四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重视发挥检察机关在申诉控告中的作用,并保障法律监督权的刚性。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