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刘希平 陈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最近对一起“一房二卖”案作出“退一赔一”判决。判决房产商向购房户退回143.5万元房款的同时,赔偿购房户143.5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购房遭遇“一房二卖”
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涂家冲的市民李某,在购房过程中遭遇房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两年前,李某看中了湖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大厦中的房子。
2014年3月26日,李某与该置业公司签订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2套房子。这2套房子的首付款共计143.5万元,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购房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这2套房子的首付款143.5万元,该置业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也没有为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李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该置业公司为其所购房子办理房产证。但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该置业公司早已于2013年9月29日,将这2套房子卖给了李某萼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一审判决“退一赔一”
在知道自己购房合同无法实现后,李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他与该置业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143.5万元,同时要求该置业公司赔偿其损失143.5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与该置业公司签订的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该置业公司在与李某订立合同之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李某事实上无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法院支持了李某请求解除两份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判决该置业公司将李某购房款143.5万元全部退还。
法院同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某置业公司恶意隐瞒上述2套房子已出售的事实,将这2套房子再次出售给原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该置业公司承担143.5万元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惩罚性赔偿制度制裁不诚信行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有些房产开发商、销售商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后,随意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合同的违约金往往只是对不守诚信行为的惩罚性质,而遵守约定重信守诺的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遭遇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违约金同时具有的补偿作用,致使违约成本低投机收益大。”黄捷说,这种情形下,房产开发商作为强势的一方屡屡违约,毫无顾忌。
黄捷介绍,对于“一房二卖”这样恶意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制裁和遏制恶意毁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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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