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李雪君 唐红
【判决结果】
妻子产后患病精神异常,丈夫不堪忍受起诉离婚。嘉禾县人民法院最近对这起特殊离婚案开庭审理,驳回丈夫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李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交往一年后于2008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9年生育一女孩。
2010年,夫妻又生育一男孩。黄某在生育儿子后性情大变,经常无故出现哭笑、发呆、胡言乱语等异常表现。为此,李某将黄某送至当地的嘉禾县人民医院进行诊断,医院初步诊断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建议到市级精神病医院进行确诊。随后,黄某被送至郴州市精神病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
为给妻子黄某治病,李某对外举债近6万元。由于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李某只好让黄某在家中进行保守治疗。在随后几年里,李某独自外出打工,并将妻子黄某送至娘家,只是每月汇寄部分钱款用于为黄某购买药品进行保守治疗。
在外打工的李某认为自己婚姻家庭生活苦不堪言,而且还背负着沉重的债务,为结束这种困苦的婚姻生活,他决定向法院起诉与妻子黄某离婚。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刘凤认为,在黄某患病前,李某与黄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好。黄某虽在生育儿子后患上精神分裂症,但从李某提交的病历以及黄某的近况来看,黄某病情已明显改善,在家保守治疗效果尚可。而且,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黄某的病情尚在治疗中,李某应对生病的妻子生活上悉心照料,精神上多加慰藉,积极为其治疗,使其早日康复而不应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李某与黄某的情况均不在上述情形之列,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驳回李某准备与妻子离婚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夫妻本是同林鸟,相互扶持到白头。李某开始做得不错,应予表扬。但最后他坚持不了,准备与妻子离婚卸掉这个“包袱”,这种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可取。希望他克服困难,对妻子不离不弃,共同度过这段艰难日子。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李雪君 唐红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