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月3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罗丰收 余虹)持本人身份证修改自己银行卡密码将钱取出,却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而获刑。2016年12月2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盗窃案依法维持了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4年11月,陈某决定投资股市,邀请罗某作为操盘手进行买卖。出于信任,陈某借用罗某表弟杨某一个闲置的招商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杨某同意,并提供证券账户号和交易密码给罗某。同年12月5日和12月8日,陈某先后共将200万元作为炒股资金交给杨某投入其招商证券账户中,并修改了账户交易密码。
2015年4月初,罗某发现证券账户资金有异,经询问发现,从2015年1月起,杨某通过平时罗某上网查看该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时得知交易密码,陆续从证券账户转出资金并取款69600元挥霍。罗某随即于4月7日对证券账户交易密码再次修改。杨某得知交易密码被修改,心中忿忿不平,于次日赶到长沙持本人身份证对招商证券账户交易密码进行修改,将其中160万元炒股资金转走,取款99.6万元后藏匿。罗某发现证券账户资金消失后开始寻找杨某,杨某将53万元归还给陈某,拒不交代其余资金的去向。
2016年4月11日,衡阳市蒸湘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衡阳市蒸湘区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杨某上诉,衡阳市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编辑:夏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