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郭秀峰
【判决结果】
酒驾入刑后,凡有车一族不管是货车、小车还是骑摩托车的都得当心了。不论是否酿祸,只要达到醉驾标准都可能领刑。1月3日,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唐迪财便因危险驾驶罪,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该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放】
现年45岁的唐迪财,系醴陵市人。2016年10月25日14时许,他饮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醴陵市城南大道出发驶往王仙镇。14时20分许,当车行至106国道路段,超越同向行驶张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时与该车发生刮擦,并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唐迪财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后,经检测,唐迪财血液酒精含量为321.73mg/100ml,为醉酒驾驶。案发后,唐迪财赔偿了张某各项损失500元,得到对方谅解。
【检察官说法】
参与办理该案的检察官黄彤说,我国《刑法》第12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只要在醉酒状态后驾驶各类机动车,不论是否酿成事故或酿成较小的事故均涉嫌危险驾驶罪。
【温馨提示】
我国刑法规定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在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年关将至,各位有车又喜欢喝酒的朋友,酒后莫开车,开车莫喝酒,特别是骑摩托车的更不要心存侥幸不把酒驾当回事。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夏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