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买了车险遭拒赔咋办? 这些案例有启示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康晓乔 2017-01-06 09:47:19
时刻新闻
—分享—

  律师提醒:买了二手车,千万别忘了将保险过户

  本期主题:机动车保险索赔

  买了二手车,忘记把保险过户了,出事故了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暴雨天发动机进水了也遭遇拒赔;保险过期,忘记续保,好心把车借出去,却给自己惹上了官司……汽车保险中种种纠纷该如何维权?希望这三个案例能给你启示。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谢思宇

  毛可 范明 李晨光

  案例1

  二手车保险没过户

  法院判保险照赔不误

  买了二手车,车辆过户了,忘记把保险也变更,恰巧就在这时发生了车祸,郴州人罗先生遭遇了保险公司拒赔,车祸中死者家属起诉他和保险公司索赔38万多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近日,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

  2015年11月,罗先生驾驶轿车前往郴州市区方向行驶,路上与急于转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司机黄某当场死亡,罗先生驾驶的轿车受损且同车人也受了轻伤。经交警部门鉴定,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发生事故的车辆是罗先生刚买的二手车,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但没有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事发后,死者的妻子将罗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8.50万元。

  在法庭辩论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以及《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理批改手续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只有在增加危险程度后,被保险人未尽通知义务致使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才可以免责。因此,在车辆转让后明显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的,如非营业车辆转为营业车辆的,则未办理批改手续对保险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此时,保险公司应当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若车辆转让后并未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且保险人收取保费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仍需对保险车辆的合法受让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罗先生买了二手车,并未明显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无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2

  暴雨后车遭水淹受损 保险公司被判赔

  “暴雨致机动车受损”、“进水致发动机受损”这两个赔偿条款在许多车辆保险合同中会经常看到,两者有何区别?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与这两条条款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6年1月4日,刘先生开着自家小车经过当地一铁路桥时,小车被水淹,导致该车受损。事发后,刘先生将小车送至汽车服务中心维修,支付维修费1.5万元。刘先生此前给小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

  让刘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为这笔1.5万元“买单”。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虽然规定了暴雨致机动车受损在理赔范围,但同时也规定进水致发动机受损不属理赔范围。

  刘先生不服,起诉到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应依约赔偿;同时,第十条中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暴雨与发动机进水属于不同事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二者导致的法律后果亦不相同,具体适用哪一事件,应具体分析。结合案情,天降暴雨是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在该情况下,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可能性极高,未超出一般常理,若将该损失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显然有失公平,此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被保险车辆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引起的发动机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被告应予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费用。

  案例3

  借出没买保险的车 车主、驾驶人都被判赔

  好心把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开,哪知却给自己引来了官司,而这都是因为自己粗心大意,忘了给交强险续保,衡阳人王某和朋友被车祸的伤者一同告上了衡阳县人民法院,近日,法院调解了该案,王先生和肇事司机屈某连带赔偿伤者各项损失8万元。

  2016年1月7日,衡阳县西渡镇的王某把自己小车借给了朋友屈某,屈某开车沿蒸阳大道行驶时,与路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黄某右腓骨骨折、多次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为住院治疗的伤者垫付了医疗费2万元,对于黄某其余的损失由于三方未能达成协议,黄某起诉到衡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车主王某及司机屈某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多元。

  对于黄某将其诉至法院并申请扣押其小车的举动,车主王某思想十分抵触,认为事故是屈某驾驶不当造成的,屈某也有驾驶证,自己出借车辆并无过错,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但在庭审调查时,王某才发现,原来车辆的交强险已经到期了,而自己却忘记去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自己的车辆脱保。在本案中,虽然肇事司机屈某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但作为投保义务人,车主王某未及时依法购买交强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伤者黄某可以请求车主王某与司机屈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该案最后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车主王某与司机屈某连带赔偿伤者黄某各项损失8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买了二手车

  别忘给保险过户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二手车过户时,如果保险过期,必须购买强制险才能过户;如果保险在有效期内,可以过户。二手车过完户后,要及时携带相应材料去保险公司变更保险。但是,一些人在购买二手车后,认为车辆保险仍在有效期内,变不变更无所谓,这就导致相关纠纷发生。一些保险公司可能拒赔。此外,在保险未变更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即使保险公司赔偿,但赔偿程序复杂,需要原车主配合,容易引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刘明建议,市民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一定要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保险过户相关事宜,明确保险过户的细节。此外,刘明提醒,车主借出车辆时,要确认对方有驾照,符合准驾车型,合法驾驶;借出的车辆保险、年检等均在有效期内。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康晓乔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