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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菜品照片成餐饮店广告 汪涵一审获赔十万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刘希平 文天骄 李广军 钱娟 编辑:陈佳婕 2017-01-10 09: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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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持菜品照片成餐饮店广告 汪涵一审获赔十万元

  长沙晚报通讯员 刘希平 文天骄 记者 李广军 钱娟

  为了招揽生意,提高餐饮店“档次”,天心区坡子街某餐饮店未经允许,将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手持菜品”的照片,制作成了易拉宝式海报架,放在店面进行宣传。汪涵以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这家餐馆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并索赔80万元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昨日上午,天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某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汪涵的肖像,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汪涵名誉侵权的诉求。

  汪涵起诉

  餐饮店未经允许使用照片宣传

  记者了解到,汪涵得知其肖像被餐饮店制作成了宣传海报,源于其同事的一次偶然发现。2015年2月1日下午,汪涵同事谢某在坡子街逛街时,发现某餐饮店使用汪涵的肖像做广告。海报上,配以汪涵手持菜品的图像,并有汪涵供职的湖南卫视台标和名称,中间印有该餐饮店的品牌名称。

  得知此事后,汪涵经纪人立即与此餐饮店进行交涉,要求该店撤下海报架。但时至2015年7月,汪涵发现这家餐饮店仍在使用其肖像做海报招揽生意。于是,他将这家餐饮店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7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

  侵犯肖像权但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店未经汪涵授权同意,在其餐饮店面门口使用汪涵手持菜品的照片制作了易拉宝式海报架……足以让消费者将该店面及该店面经营的菜品与汪涵相联系,从而引导消费者到该店进行消费,这种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汪涵肖像的行为已经对其造成了损害。同时,虽然餐饮店利用汪涵的影响力非法获利,但并未在使用其肖像之时贬损、侮辱、诽谤其人格,未对汪涵的名誉造成影响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根据餐饮店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并结合汪涵代言类似行业肖像使用费的标准和内容、侵权时间以及其为本案所花费的开支、时间、精力和带来的精神损害等情况,酌情确定本案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

  妨碍审理

  餐饮店经营者因虚假陈述被罚

  在昨日一审宣判后,天心法院还首次对被告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原因是被告多次向法庭作虚假陈述。

  本案审判长童广峰介绍,该餐饮店的经营者文某在法庭开庭审理之时,就立下了“如作虚假陈述,自愿接受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的保证。但在立下保证后,文某在法院多次开庭时,每次陈述的使用汪涵肖像商业海报的时间均不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被告隐瞒事实,多次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制裁。”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刘希平 文天骄 李广军 钱娟

编辑:陈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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