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6日讯 物业保洁员正在小区楼栋门厅内拖地,业主马女士路过时因地面湿滑摔倒了,导致髌骨骨折。多次找物业协商无果后,她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业主小区内摔倒
向物业索赔14万元
今年58岁的马女士家住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事发当天,物业保洁员正在她所居住的单元楼门厅内拖地,清早买菜回家的她,便像平常一样走进了门厅。她刚打算在门厅内转弯时,却因大理石地面湿滑,摔倒在了地上。
经过医院检查,摔倒致使其髌骨骨折,光医药费就用去了1.6万多元,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马女士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马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希望物业公司能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
赔5.6万余元
那么,马女士因摔倒而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呢?对此,天心区法院认为,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行走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路面情况,但马女士忽视风险,未关注地面情况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
本案事发地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通行区域,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区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楼栋门厅铺设了大理石,且地面潮湿时易滑,但物业公司员工在拖地后,并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马女士因此次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马女士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马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澜 谭志军
释疑
在小区内摔伤不一定获赔
问:只要在小区内摔伤,物业都该赔偿吗?
答:不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本案中,因物业公司在拖地后未及时对地面采取干燥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对马女士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问:摔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物业也赔吗?
答:如果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导致的,而物业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管理义务,则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当然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问:维权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受害人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对方过错以及自身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受害人及时对现场进行摄影、录像,及时调取小区监控,或寻找相关目击证人,并保留好治疗单据、病历记录以及所有能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受伤较严重,还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进一步确定自身损失。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