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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护航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曾妍 编辑:康晓乔 2017-01-18 14: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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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2016年,我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885件,为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建设富饶幸福美丽新湖南作出了贡献。

  株洲某公司被判赔156万余元,用于湘江水质修复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要求强,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全省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的队伍建设,确保为全省工作大局服好务。”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庆富说。

  原告湘潭环境保护协会,因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焚烧设备发生垃圾渗滤液泄漏给湘江水质造成污染,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我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株洲中院在省高院指导下,将该案的妥善审理作为稳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推进我省环境资源审判精品战略的契机,组织精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协调技术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经法院多次主持协调沟通,被告对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并通过了环保部门验收,株洲中院引导双方确认污水泄漏量,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费用共计156万余元,用于湘江水质修复。

  “该案的处理,及时保护了湘江水质资源,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省高院民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说。

  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136件,依法惩处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犯罪行为的同时,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开启专门化法庭“治污”模式

  2016年6月3日,我省首次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暨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仪式在长沙举行。

  到目前,省高院以及郴州、永州等地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长沙、岳阳等地正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多数地区的法院采用归口合议庭的方式,基本改变了之前我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分别由不同审判业务部门办理的状况。

  全省法院还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根据我省“四水一湖”的生态特点,首次推进设立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和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这两个专门法庭将分别跨行政区划管辖涉湘江、洞庭湖的水污染案件,开启专门化法庭“治污”模式。这一做法得到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的批示肯定,他要求最高法院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中关注湖南经验。

  湖南法院还注重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通过探索实行案件归口审理模式,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现专门化审判管理。鼓励并指导全省有条件的法院,推进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的“二合一”“三合一”审理。

  在推进环境资源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设方面,省高院走访了省人大环资委、省人民检察院、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10余家相关职能部门,就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执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就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制征求意见。

  省高院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省级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报备制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设立及配套运行机制建设,推进设立“由环保部门管理、由审计部门审计、由监察部门监督”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模式,切实突破这一制约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的瓶颈。

  加强业务调研指导,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

  省高院立足湖南“七山一水二分田”和“有色金属之乡”等实际,谋划构建我省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于2016年5月首次就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出台专门化指导意见,即《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规划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引导全省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强化环境司法职能作用。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污染源头隐蔽、因果关系复杂、群体性案件多等特点,审理难度大。省高院对2012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梳理、审查,首次发布了涵盖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10个典型案例,对每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进行归纳、提炼,对环境污染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鉴定结论在确认环境污染损害后果时的运用、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行政机关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当性的认定等审判实务问题逐一梳理。

  省高院民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伍胜说:“典型案例的良好示范效应,促进了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

  省高院还注重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2016年,举办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班,邀请资深法官、专家学者讲授审判实务和理论,全省有180名法官参加培训。省高院与中南大学合作设立了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邀请专家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建言献策。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曾妍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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