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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酒”男狂饮醉亡 共饮者被判担责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吴贵平 谢艺 编辑:刘飞越 2017-01-25 09: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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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小酒怡情,莫要贪杯 同饮者需相互善意提醒和临场救助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吴贵平 谢艺

  本报1月24日讯 新春佳节亲友们欢聚一堂,小酒可以怡情,却莫要贪杯,以免惹来麻烦。今天,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位“海归”年轻白领因饮酒过量致死,结果白发人送黑发人、同桌共饮者还被判担责。

  小军(化名)是家中独子,品酒是他的爱好。从国外学校毕业后,他便到一家外资企业当了白领。去年某天,两名好友邀小军去吃晚饭,他欣然赴约。聚餐的共有10人,为了助兴,小军应好友要求,选购了3瓶40度的洋酒来招待客人。在转战KTV后,小军等人掺着饮料又喝光了4瓶威士忌,之后小军在车上已是醉得不省人事,于是3名好友将他送至酒店休息,其他未醉酒的几人便继续外出吃夜宵。

  次日清晨,当几名好友吃完夜宵回到酒店时,却发现小军的身体出现异常,经抢救仍回天乏术。其父母怒将与小军一起喝酒的5名朋友告上了法庭,索赔小军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军素有饮酒习惯,作为成年人,应清楚自己的酒量以及饮酒过量的后果,故他需承担主要责任。而5名被告因与同桌饮酒,虽然酒桌上不存在强迫性劝酒、斗酒的情形,但导致了小军死亡的结果,故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裁定,聚会的组织者疏忽大意,没有适当控制酒量,应当承担8%的责任;而两名深知小军酒量的好友,仅将其送至酒店、未安排人员陪护,因过失应承担6%的责任;而两位与小军素昧谋面的酒友,不熟悉情况,均由法院酌情减轻为承担5%的责任。

  法官释疑:

  问:同桌饮酒,喝多少看个人来定,那么,出现意外情况,同桌好友都需要担责吗?

  答: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是相互影响的,因过失行为致人不良后果就要按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好友共桌饮酒,相互之间便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关系,需担负相互善意提醒义务以及出现醉酒后的临场救助义务。

  问:醉酒后,是否安排休息就能万事大吉?

  答:发现好友醉酒后,应及时送医治疗,让其卧床休息,很容易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另外,即使醉酒好友卧床休息,也应当安排人员来陪护,避免发生突发意外。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吴贵平 谢艺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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