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身份证遗失
身份证补证期间,田先生出了趟国就被人注册成公司代表人;靠低保度日的孟先生突然成为“公司老总”,被取消了低保资格;怕丈夫嫌自己年纪大,林女士竟拿妹妹的身份证蒙混过关……身份证遗失后,麻烦事不断,特别是春运期间,在火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遗失证件的概率也将增多。律师提醒,证件若是丢失,后果会很严重,一定要及时补办。
■记者 虢灿 杨昱 通讯员 刘希平 唐吉娜 文天骄
案例1
男子莫名成“老总”
法院依法撤销工商登记
32岁的田旭(化名)是一名小白领,到了婚龄的他准备在长沙贷款买房,可就在办理银行按揭时,电脑显示他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法人代表,他随后来到工商部门查询,发现确有其事,一气之下,将工商部门告上了法院,并要求撤销其在该公司“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6月,田旭曾在长沙火车站遗失过身份证,他随即向发证机关申报了证件遗失及补办手续。当年7月至9月,他被单位派出国。
就在田旭出国期间,该有限公司利用田旭遗失的身份证,在长沙市工商局天心区分局注册,田旭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另一股东为自然人隆某。公司设立手续均为隆某一人办理,该公司登记注册地亦为一完全不存在的小区。
对此,被告天心区工商分局辩称,原告所诉的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并未违法,原告的请求法院无依据。2015年7月24日,该公司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符合公司进行设立登记的要求,被告对该公司作出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原告所诉的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行为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告为该公司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予以维持。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天心区工商分局具备工商登记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天心区工商分局在对该公司进行工商设立许可时,应对公司设立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而天心区工商分局在对该公司设立许可时未能尽到实质审查,工商部门对该公司设立时就田旭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登记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限天心区工商分局在10日内撤销田旭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行为。
案例2
低保户“被冒名”成公司股东
七年后起诉因超出时效被驳回
家庭贫困,多年靠低保维持生计,却突然被人通知,自己在几年前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不能再享受低保待遇,长沙市民孟先生很疑惑,他怎么就成了股东呢?孟先生状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与他相关的工商登记。但因工商登记在2009年,超过行政诉讼五年诉讼期限,近日,雨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
孟先生称,2016年5月18日,他接到社区通知,因工商局信息显示他于2009年6月在长沙市工商局麓谷高新区分局注册的第三人股东,因此未能通过低保年审,将取消其低保资格。第二天,孟先生来到麓谷高新区分局查询,得知确有此事。但孟先生称他此前对此毫不知情,该公司和他没有任何关系,应该是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人冒用。
孟先生认为,自己是一个生活非常困难的低保户,此事导致他的低保被取消。他认为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的时候不认真调查,又不积极解决问题,故诉至法院。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2009年6月4日第三人委托案外人,向工商部门提出了设立登记申请。他们依据法律法规对第三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工商部门依法受理、核准第三人的设立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孟先生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低保年审为一年一审,孟先生在2015年的低保年审之前就应该知道自己是第三人的股东。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核准第三人设立登记申请的时间为2009年6月9日,而孟先生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孟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案例3
担心丈夫嫌弃年纪大
姐姐偷拿妹妹身份证结婚
浙江林女士与宁乡伢子王强(化名)相恋后怀孕,担心王强嫌弃自己年纪大,林女士偷拿比自己小8岁的妹妹的身份证与王强领取了结婚证,而2016年8月,因妹妹准备领证结婚,东窗事发。王强状告宁乡县民政局,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证。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案。
1988年出生的王强打工时认识了浙江人林女士,两人很快相恋,随即林女士怀孕,在谈婚论嫁时,1979年出生的林女士因担心丈夫嫌弃自己年纪大,于2013年9月,林女士拿着比自己小8岁亲妹妹的身份证与王强领证结婚。
然而,林女士的安稳日子没能持续太久,2016年9月,林女士的妹妹小林要领结婚证时,发现自己已被登记结婚,而男方正是她的姐夫。面对妹妹的质问,林女士承认自己拿了妹妹丢失了的身份证冒名结婚。
跟民政局多次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无果,王强起诉宁乡县民政局,他认为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对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严格审查,疏忽大意办理了婚姻登记,给他和第三人小林造成了极大伤害。
宁乡县民政局辩称,该局已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为,行政程序合法,且林女士与小林照片非常相似,难以分辨,不存在过错。
宁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与原告王强于2013年9月22日一同到被告单位办理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并非小林本人,该婚姻登记行为并非小林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宁乡县民政局作出的原告王强与第三人小林的婚姻登记。
律师说法
身份证丢失后
应及时补办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发现自己身份证被冒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在公安机关调查并证实身份证被冒用后,开具身份证曾被冒用的证明,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李健提醒,由于二代身份证所带的芯片只是记录了个人信息,从技术手段上来说,目前无法对挂失的身份证作废,如果信息泄露被人非法利用,造成严重后果,处置起来相当麻烦。所以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如果身份证丢失一定要及时补办。
小贴士
如何安全使用
身份证复印件
1.一定要添加签注。如仅提供给谁,用于做什么,他用无效等。
2.每一行后面都要加横线,防止被添加文字;签注字迹一定要在身份证范围内,不要遮盖身份证号码和名字,要与其他文字有交叉,越详细越好。
3.用蓝色圆珠笔或者黑色签字笔。
4.在丢弃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将其撕毁,最好用碎纸机。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杨昱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