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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禁止领导干部在金融活动中以权谋私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编辑:王娉娉 2017-02-08 09: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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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7日讯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单位和业务范围内承揽金融业务,且不得获取相关的薪酬、奖励或者其他私利;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领导干部应当事前主动在领导班子内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厅级副职以上(含厅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副职以上的干部;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记者 王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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