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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伯云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国斌 编辑:夏君香 2017-03-10 09: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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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 李国斌)记者今天从湖南代表团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提出建议,将技术股的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及收益分配权进一步明确给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近两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科技成果享有处置权、收益权及收益分配权等政策。不过,黄伯云发现,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不匹配,以及有关部门对政策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有关精神和规定不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

  黄伯云说,主要有五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入股的评估仍须履行事前备案手续(实际为审批式备案);二是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变动、处置仍须履行复杂的国有资产管理审批备案手续;三是技术入股企业因涉及国有股权,任何一次增资扩股、改制等行为若未严格履行有关国资审批备案程序,上市将非常困难;四是技术入股的收益仍须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五是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仍须履行企业上市时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义务。这样一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自主权仍十分有限,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等不相适应。

  黄伯云建议,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技术及技术股权的处置、管理(包括技术股权划转、转让、损失认定以及技术入股企业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具有高度自主权,无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审批备案程序;明确规定技术入股企业上市,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行确认,无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属企业以其技术形成的股权所获收益免交国有资本金收益,有关技术入股企业上市时豁免国有股东所持技术股权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义务;明确规定技术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单位或个人所持技术股权,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技术股权处置变现后再征收。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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