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3月10日上午,湖南代表团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积极发言,就民法总则制定的意义、内涵进行阐述,并提出修改建议。40多分钟的发言大大超过了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但代表们却称“听得过瘾,像上了堂普法课”。
发言的背后,蕴含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为民法总则草案的制定付出的努力,发出了民法总则的“湖南声音”。
10多条建议
被民法总则草案采纳吸收
秦希燕代表告诉记者,他参与了民法总则草案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先后提出40多条建议,有10多条建议被采纳吸收。
2016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座谈会上,他就民法总则草案从基本原则、监护、法人等章节提出了数十条建议。其中关于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照管和保护的义务修改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等多条建议,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稿中得到采纳。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成都召开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座谈会,秦希燕又在会上对民法总则基本原则、监护制度、特别法人等问题,提出了20多条修改建议。其中关于特别法人问题的多条修改建议,被民法总则草案第三稿全部采纳。
今年1月,他再次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意见,就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出了10多条修改建议。其中如删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部分修改建议,在第三稿中得到采纳。
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此次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一大亮点就是村民委员会被赋予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而这,正是采纳了秦希燕代表的建议。
秦希燕在湖南农村调研时,发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时,因没有法律地位,以致在市场经济中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应,不受法律保护,极大束缚了村委会发展集体经济带民致富的手脚。而这种情况在全国相当普遍。
针对这些现象,在民法总则草案的制定修改过程中,他提出建议,应明确赋予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地位,以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人大会上再提7条修改建议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在三审稿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更加科学合理,但仍有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秦希燕代表说,此次他又重点围绕监护制度提出了7条修改建议。
秦希燕举例说,草案中提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他建议修改为“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取得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并应承担法律责任”。他认为主要有两大修改理由:监护人已取得的权益不受保护要明确,因草案中有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监护人如果违反了监护职责,当然应当剥夺这种权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是民事、刑事、行政还是其他责任,承担责任不明,因此应改为“法律责任”。
(湖南日报北京3月10日电)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夏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