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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湘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用修复污染土壤的收益来回馈投入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琪 编辑:刘飞越 2017-03-13 10: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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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近几年来,土壤污染引发的环境健康事件多发,这也为公众敲响了警钟,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已经在我国各省市大面积铺开。但防治资金的大量不足,是困在环保工作者们面前最大的难题。

  如何破解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瓶颈?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提交了《关于设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建议》的提案。

  资金是土壤污染

  防治面临的难题

  目前,中央对土壤污染高度重视, 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对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

  土壤污染的防治,在全世界都是难题。潘碧灵表示,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将我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清楚,开展试点防治,并及时推进修复工作。但在防治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难题:资金严重不足。

  “土壤修复所需巨额资金如何筹集,将是摆在政府面前必需破解的一道难题。” 潘碧灵透露,据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蓝虹研究,若参照美国和日本的土壤修复发展模式,并以最低修复成本计算,中国面对的必须修复的风险土地至少要投入5万亿,落实 “土十条”至少要投入5.7万亿。今年,中央财政首次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只有61亿。

  建议参照

  美国“超级基金法”筹资

  根据中国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近期发布的《中国土壤修复技术与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16-2020)》(以下简称《报告》),我国目前土壤修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财政与自筹资金组合,分别占比63%、14%和21%;其他来源资金占2%。

  土壤污染治理投入大、周期长、收益低、长效机制缺,目前主要依赖政府投入的模式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需求。整体看,我国尚缺乏高效的污染土壤修复商业模式和资金投入机制。

  国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污染场地治理和资金筹措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潘碧灵建议参照美国的土壤修复发展模式,建立严格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基金。例如,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该法案因其中的环保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对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场地,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

  “超级基金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可追溯与连带的法律责任。”潘碧灵透露,该法律规定对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方进行终身追责;同时建立超级基金,经费来源于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及环境税。

  潘碧灵建议,我国也可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全覆盖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对污染场地和污染耕地治理并举。■特派记者 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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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复污染土壤的收益可回馈投入

  根据潘碧灵的初步设想,我国针对土地污染防治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可分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污染场地修复基金两类,前者重公益,后者重营利。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来源可定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科研高校的财政资金、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用途可分为土壤污染调查、建立未污染耕地土壤保护补偿机制、实施耕地土壤保护和修复项目、加强耕地土壤修复技术研发等。

  “ 污染场地修复基金,因土壤修复后有很大的开发利用价值,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采取公共资本和社会资本结合的PPP模式(公私合作模式)。”潘碧灵解释,土地污染防治基金的来源,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污染场地修复后的土地收益也可以回馈一部分到基金;同时,建立高风险企业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归到基金;出台环境税,部分税收投入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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