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胡益 钟真)昨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结一起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厂,无证屠宰生猪的非法经营罪案。主犯杨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6年2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某号房屋私设屠宰场,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他购进生猪和批发销售猪肉。同时,杨某某以每宰杀一头生猪26元的薪酬,聘请王某(另案处理)屠杀生猪,共私自屠杀生猪1301头,非法经营数额达400余万元,每头生猪获利60余元,扣除王某工资2.7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约5.1万元。
天心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国家畜牧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万元,同时,将被告人杨某某的非法所得5.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胡益 钟真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