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6日讯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是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保障。3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今年起湖南将实行省级矿产督察员统一管理制度,每年每个矿山现场督察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
《通知》明确,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任务安排、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经费的补助等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督察工作责任,从2017年开始,湖南实行督察工作组长负责制。由湖南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年度内所有需进行督察的矿山进行分组,明确督察组长。每次现场督察时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督察组成员由湖南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全省范围统一调配。每年每个矿山现场督察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每次督察时间不少于2天。
■记者 潘显璇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潘显璇
编辑:陈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