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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务局解读《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彭玮蔚 编辑:刘飞越 2017-03-22 10: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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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正垸防洪水利工程全面完成,防洪堤沿着江面逶迤远去。

  长沙晚报讯(记者 彭玮蔚)“湘江库区是长沙市民的水缸子,是长沙的黄金水道,是长沙市的大客厅,怎么保护都不过分。”为加强长沙湘江库区管理工作,市政府出台了《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增加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办法》共二十三条,分为一般规定、重大事项管理、重大执法规范、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其他规定五个部分。《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规范库区工作内容,理顺库区管理机制,为保护湘江库区、实现人水和谐提供了制度保障。

  库区指哪里?《办法》明确了库区概念

  李增加表示,针对目前库区概念使用频繁,但在不同文件、场合中概念有差异,不利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办法》界定了库区的边界和地理层次,明晰了不同区域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解决当前执法和守法中的困惑。

  据悉,库区有三层涵义。一是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二是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三是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米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带。并具体明确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

  库区管什么?《办法》确定了适用范围

  “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李增加说,本办法的重点内容是对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管理和公民法人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涵盖了库区内的航运、旅游、开发建设等活动,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内进行建设、生产经营适用本办法,二是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库区归谁管?《办法》理顺了库区管理机制

  据介绍,库区的行政管理活动与其他的管理活动略有不同,它牵扯面广,涉及的部门多,不强调决策统筹就难以实现统一管理。《办法》明确,长沙市政府设立库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库区管理工作。库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单位、库区所在地区(县)政府组成,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库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库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库区综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研究制定库区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统筹协调库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开展库区管理联合执法;组织协调库区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协调处理库区管理部门之间、区县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库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库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其他需要统筹的事项。

  库区怎样管?《办法》建立了四个主要制度

  一、统筹决策制度。《办法》明确,库区内可能对供水、防洪、航运和水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由库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进行研究把关和备查,库区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须由库区管理委员会统筹,确保任何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都不影响库区综合功能的正常发挥。其中,将重大建设项目库区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决策时间点确定为“在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前”,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为“在许可决定作出前”。既不增加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又保证库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统筹执法制度。为避免库区内出现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或执法空白的问题,库区执法分三个层面:一是日常执法。《办法》明确“承担库区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库区内的行政执法”。二是重大执法。《办法》指出“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对库区内复杂、重大的执法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三是委托执法。《办法》要求“市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可以委托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在库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公众参与制度。库区管理中涉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库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统筹考核和问责制度 。市政府将库区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相关区(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强化库区管理委员会在库区管理中的统筹地位,更好地发挥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并明确对相关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或者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和问责,督促各涉库区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履责。

  库区事情怎样做?要确保四个安全

  确保防洪安全。《办法》要求,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水环境质量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库区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洪方案并实行防洪系统的联合调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枢纽工程管理机构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确保航运安全。《办法》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主要航道、港口码头、游船渡口、水上加油站(点)、船舶锚地和待闸锚地加强安全监管。

  确保水质安全。《办法》规定,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确定的水质目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及时修订《长沙市水功能区划》。港子河、官桥河、南托港等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河流或者撇洪渠,汇入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以上标准。

  确保水生态安全。《办法》对库区两类常见的对水生态有重大影响且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作了特别规定。一类是库区内船舶及砂石经营、运输的管理,明确了海事、渔政、水务、枢纽及相关区县政府的职责;另一类是库区内保洁工作,明确了水务、城管、海事及相关区县政府的职责,对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日常打捞清理工作,明确按照《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库区禁止做什么?以立法引导执法和守法

  库区管理涉及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河道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海事管理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表述不一、具体内容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对执法和守法有些影响。《办法》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衔接,避免冲突重复。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库区常见的且严重影响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法律禁止行为进行了归纳,特别是《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我市近期出台的《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是针对湘江保护的专项法规,《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更是针对库区管理有专门规定,是《办法》的姊妹篇,对库区的管理更有指导性。如第十八条库区禁止行为第(四)项“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六)项“依据《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种植农作物;禁止经营性餐饮;禁止放牧、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等,起到立法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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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河流溪沟众多,山洪灾害易发,管理难度较大,因此长沙将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全市335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在今年年内全部要建立河长制责任体系。其中,市委副书记、市长、湖南湘江新区党工委书记陈文浩担任长沙市市级总河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迎春及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李蔚担任市级副总河长;龙王港河长为副市长陈中;靳江河河长为副市长李蔚;捞刀河河长为副市长李晓宏;浏阳河河长为副市长刘明理;沩水河河长为副市长邱继兴;沙河河长为副市长廖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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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市河长委员会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河长制重点难点工作;市县两级“河长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协调和统筹。按照经常性工作日常督办、重大事项专项督办、重大问题重点督办的原则,市级“总河长”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督查,市级“河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督查;各级“河长办”要针对河湖管护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日常督办、专项督办和重点督办,确保工作落实。 市、县、乡三级财政要落实好河长制工作经费和河湖巡查等日常管、护、养项目经费。市级相关部门要在长沙湘江库区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联合执法。

  将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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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社会监督推动河湖管护

  据了解,长沙将以河长制工作实施为契机,通过在媒体上统一公布河长名单,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大河湖保护力度,推动河道保洁工作,规范河道采砂卸砂行为。目前长沙的河道保洁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对农村河道垃圾源头区和城区河道保洁重点区域的治理措施,加强河道保洁巡查,减少垃圾入河,做好河岸垃圾收集,强化河面垃圾打捞,营造干净整洁的河湖环境。将河道采砂卸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全面巩固砂场整治成果,充分发挥六大砂石基地作用,规范砂石经营秩序,同时加大对库区内非法采砂卸砂打击力度,维护河势稳定,减少因非法采砂卸砂造成的对河湖环境的影响。

  2020年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基本建成

  2017年,全市力争实现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全覆盖,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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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组织的水土保持监测,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主要目的是抽查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法律义务,是为监督管理服务,也可称为监督性监测。政府实施的监测具有权威性、公益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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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彭玮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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