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 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的校园欺凌问题,我省将首次通过立法手段进行规范。
目前我省施行的是2005年颁布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但随着近年来日趋复杂的安全形势等因素,条例出现一些不适应情况,急需修改。此次修订草案,扩大了使用范围,从中小学生扩大到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因为这部分学生所占比例分别达到16.7%和11.9%,两者总和接近学生总人数的1/3。
学生上下学途中的人身安全谁来保障?根据修订草案,明确学生父母和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其中应当保障学生上下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对上下学途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已经依法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学校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现象,修订草案首次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回应。草案第十七条拟专门规定: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制度,明确有关教职工的预防职责,并定期通过学生谈心等方式了解学生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和欺凌行为。接到校园欺凌举报或者求助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学生欺凌行为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修订草案完善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规定学校应当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处理工作,学生、学生家长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引入人民调解制度。
■记者 吕菊兰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吕菊兰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