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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签个名 未借钱反倒成了被告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康晓乔 2017-04-05 09: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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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莫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

  本期主题:借贷纠纷

  朋友要贷款,帮忙签个字,借下身份证;朋友找人借钱,需要人见证,在借条上签了名字;朋友借钱找不到担保人,请你签字来做担保……这些情况在生活中时常出现,一些人二话不说,问都不问就帮忙签下自己的名字。帮人签的字需要负多大责任?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明敬 陈慧 闾敏

  案例1

  “见证人”与“保证人”大不同

  借条上签的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一字之差,需要承担的责任大为不同。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官提醒,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

  2015年9月25日,衡阳人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李某提出借款15万元,李某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周某的账户转入15万元,周某在收到借款后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两人找到共同好友陈某,请他见证一下,陈某在借条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拾伍万(150000.00)元整,月息二分,期限一年。借款人:周某 保证人:陈某 2015.9.25”。

  借款到期后,周某还了5万元后再无还款,李某遂将周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偿还借款本息13万元,并由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与周某、李某均是朋友关系,当初借款时周某、李某二人找到他,请他作为借款的见证人,碍于朋友情面,他才在借条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自己是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不应由其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与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周某向李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陈某辩称是该笔借款的见证人,而非保证人,但其在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陈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由于本案所涉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陈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遂判决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息13万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保证人与见证人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连带清偿;而见证人仅仅起在场证明的作用,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2

  好心借出身份证,签下名字背上官司

  “为什么我没拿到钱还要帮人还钱?”岳阳人吴某纳闷不已,等法官给他释明原因后,他悔不当初:不该好心给人签字。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吴某有个朋友李某,两人关系很好。两年前的一天,李某找到他,说可以通过垫资公司透支消费,但他自己身份证已经不能透支了,请他帮下忙注册一个。李某自称只需要签字就行了,他有车可以作抵押。

  吴某觉得跟李某很熟,李某又考虑得很周到,便同意了,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在该垫资网站注册并取得专属会员账号。

  其后,吴某与垫资公司签订了《领用合约》,合同约定还款及违约责任:吴某应按时足额还款,如未按时足额偿还垫资公司代他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吴某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吴某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吴某还与该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担保函件。

  2015年10月20日,垫资公司以被告吴某会员账户在第三方华容某物流有限公司消费24500元,垫资公司已为其垫付,吴某未按时偿还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吴某承担偿还垫付款24500元,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调整违约金的利率,吴某仍需承担年利率24%的利息。

  案例3

  为朋友借款作担保

  法院判决连带偿还

  帮好友在银行借款做担保,没想到因此被告上法院甚至背上债务,株洲人高某碰上了这样的烦心事。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某信用社与张某、谭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因债务人张某未在借款期内还款,法院判决由张某与谭某夫妻两人共同偿还,并判决由担保人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月12日,张某生意资金紧张,他向当地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时,张某的妻子谭某也向某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张某的该笔借款知晓并愿意承担偿还责任。信用社为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要求张某提供借款担保人。

  张某找到朋友高某为其作借款担保人,高某碍于于朋友情面答应了,在《担保保证书》上签字,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到期后,张某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高某也以实际借款不是自己使用为由推卸偿还责任。张某夫妇连同高某被信用上告上法院。经法院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张某、谭某、高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 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责任,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违约责任;被告谭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承诺书》中自愿为张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对该笔借款的本息,被告谭某应与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高某与原告签订的《担保保证书》自愿对张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高某在张某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代其偿还债务,致使债权没有按时得到实现,对此高某负有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张某、谭某共同偿还某信用社借款本金3万元 ,并支付利息,高某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见证”不需担责,“保证”要帮忙还钱

  法官提醒,任何一个签字都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保证人或者担保人之类身份的签字。一些人因为好心,想帮朋友证实有借款一事,这属于“见证”,需要在借条上写明“见证人”。而常见的借条中的“保证人”是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此外,“担保人”也是保证人的意思。

  保证人又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一般默认为是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主只有在要求欠款人还钱,而欠款人确实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能找一般保证人偿还债务。如果债主起诉,只能先起诉欠款人。而在连带保证中,债主既可以找保证人,也可以找欠款人要求还钱,起诉时,可以将欠款人和连带保证人一同起诉到法院。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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