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本期主题:劳资纠纷
提前30天辞职未获同意,“跳槽”后原公司以延误交货支付客户1万元违约金为由要求赔偿,这笔钱该由谁承担?休完产假后复工,公司搬家了,月薪八千的组长职位也没了,降职做促销员你还干不干?这两个案例介绍了劳动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记者 虢灿
案例1
提交辞呈未果,30天后“闪人”遭索赔
“我已经提出了辞职申请,也给了他们一个月时间,为什么还要我赔偿?”市民陈先生对于老东家索赔很是不解。对此,记者采访了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关系仲裁庭庭长周建,为劳动者答疑解惑。
2014年4月,陈先生到某机械加工公司从事车工,劳动合同期5年。工作期间,陈先生和主管领导常有意见分歧,于是产生了“跳槽”的想法。随后,他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书,称因个人想外出另谋发展,特申请辞职,但公司未予同意。
一个月后,陈先生领到工资后便离开了公司。公司因一时找不到合适技术员,生产进度受到影响,延误了两天供货,只得按合同向客户支付了1万元违约金。公司因此向陈先生提出赔偿要求。
“我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我觉得公司发生的损失与我无关。”陈先生觉得自己并无不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那么,陈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怎样和老东家处理才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呢?
“首先看双方是否约定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没有上述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为此,周庭长给大伙“支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法律并没有对该情形有限制性规定。员工已多次向老板口头提出辞职,老板一直不批,故建议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从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30日起,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有的劳动者贪图方便,习惯口头通知。但是口头通知的缺点显而易见。双方没有有效的途径来保存这个通知,一旦发生争议,就会面临难以查清事实的窘境。”周庭长说,有书面的辞职信,可以确认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有利于查明事实、作出判断。
案例2
产假后复工,被公司降职当促销员
作为公司老员工,休产假前工资八千多一个月,休完产假回来,不仅公司地址找不到,连原来的职位也没了,还被派到小区做促销员。在长沙工作的张女士起诉前东家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近日,该案在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蓝月亮公司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及工资共计十万多元。
张女士在蓝月亮公司工作多年,2008年,她入职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根据她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替代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014年4月,张女士再次与蓝月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工作地点为长沙;如果公司需要调整张女士工作内容或地点,按变更劳动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通知书或其他任何异动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此后,张女士成为公司销售部纵队长,月工资八千多元。
2015年10月8日,张女士开始休产假。2016年4月,张女士产假结束后,因蓝月亮公司长沙办事处地点搬迁,且未告知她新的办公地点,她多次联系蓝月亮公司人事,才到公司复工。2016年5月4日,蓝月亮公司通知张女士变更岗位,张女士的纵队长岗位由他人负责,她被安排到小区做促销员,张女士不同意岗位调整。2016年5月,她以蓝月亮公司违法为由提交《辞职函》予以辞职。
张女士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张女士与蓝月亮公司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蓝月亮公司在张女士产假结束后,未安排她工作,其后在未与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该公司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变更工作内容或地点需双方协商的约定,张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此,张女士可以获得月工资8.5倍经济补偿。
最终,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70716.77元,支付工资31653.44元。
提醒
不建议通过微信、
QQ等方式提交辞呈
“信息化时代,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等均成为日常沟通交流的手段,有的劳动者便通过上述方式向单位提出辞职。”周庭长表示,并不推荐上述形式,这是因为法律上提出书面通知的要求,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双方的矛盾争议。有些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容易使得这份证据效力变得弱小。比如微信,微信所有人的身份难以核实、微信内容也存在修改的可能,这将对认定相关证据、查明事实造成极大难度,这显然不如直接在纸上签字的效力来得清楚。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夏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