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记者 陈登辉 刘琼萍
信用卡欠款69元,10天后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对自己的这一遭遇非常愤慨,并将发卡行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其实信用卡全额计息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舆论普遍认为持卡人被要求按全额来计息,且是利滚利的复利模式,属于“霸王条款”。但也有人认为,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免息是一种优惠措施,消费者未能全额还款仅仅是属于取消优惠。昨日,记者就这一热点话题进行了调查,并邀请相关人士进行评点。
事件:69元信用卡欠款
生300余元利息
2016年3月,李晓东使用建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到了4月27日到期还款日,银行自动从其约定的其他还款账户里扣款18800元。因约定账户余额不足,欠款69.36元未还。
当年5月7日,李晓东发现信用卡账单中多了一笔317.43元的罚息。仔细查阅后他才知道原来上月还留有69.36元的“尾巴”没有还清,短短10天之内, 69.36元的欠款是怎么产生317.43元利息的?
李晓东拨打客服电话后得知,这300余元的利息来源于“全额计息”,即以其当月账单的刷卡消费总额18869.36元来计算,而非69.36元的“尾巴”。晚了10天却要承担当月消费总额的利息,李晓东认为这种全额计息的方式有违公平,遂将发卡行告上法庭。
调查:银行有全额计息和按未偿还部分计息两种方法
记者了解到,银行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即全额计息和按未偿还部分计息。“按未偿还部分计息”是指持卡人如果产生部分还款,还款部分可以得到免息待遇,银行只对未偿还部分计算利息;“全额计息”则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银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以李晓东案为例,尽管他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进行了还款,但仍有欠款69.36元未还。按照“全额计息”,其利息仍将以实际交易的18869.36元计算。
那么这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呢?记者调查统计了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15家上市银行,发现其中有12家依然全部采取“全额计息”。作为本土银行的华融湘江银行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他们的用户可以在这两种计息方式中自选。
不过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自2013年7月1日起,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放宽了对全额计息的规定。目前建行、招行、民生等银行允许容差还款,实行10元或1美元以内欠款未还视为已还清的政策。
观点:应用市场竞争倒逼变革
时评作者舒圣祥表示,站在银行的角度,免息期内全额还款就不收利息,属于搞优惠。“如果你没有做到,虽然未还欠款只是一部分,但我取消优惠收取利息,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如果消费者真的在乎全额计息问题,就应该更多地“用脚投票”,市场竞争才是最有效的倒逼力量。
与舒圣祥持相似观点的,还有湖南大学经济学教授李斌。他表示,我们生活中每获得的一项优惠,背后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银行全额计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办信用卡,看重的是银行给我们提供的便利服务和其他优惠,同时也要付出对应的代价。全额计息的代价固然很高,但还款时多注意,按期全部还清欠款即可避免。
不过,对于“全额计息”也有持反对声音的。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丽萍就认为,“全额计息”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诞生的初衷本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但是此条款加重了用户的责任,而且在实践中银行对客户未尽到提醒义务。
罗丽萍提醒,信用卡用户在选择申领信用卡时,应对各银行申领信用卡的相关协议条款做全面完整的了解。银行人士也表示,希望用户在挑选信用卡时,能认真阅读条款,避免出现违约情况才后悔。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陈登辉 刘琼萍
编辑:夏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