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4月7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刘立新 周程)法院判了财产刑,可总有少量案件未能执行或未能全部执行。日前,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办理的一起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财产刑执行检察优秀案件,这是今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唯一获评的此类案件。
2014年,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长沙县官员刘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二百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在长沙监狱服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工作中发现,刘某的财产刑判决尚有50余万元未执行。
“以往的刑事案件,在法院作出财产刑判决之后,因各种原因,常有财产刑迟迟未执行到位的情况。”长沙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负责人介绍,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罚金都属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范畴。
经过长沙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调查核实,发现刘某名下有多处房产,完全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于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并附具了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加大对该案的财产刑执行力度,将财产刑判决执行完毕。
目前,在长沙县检察院的监督下,长沙县人民法院已对刘某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委托相关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刘某也同意配合将房屋拍卖后缴清余款,将剩余的财产刑执行完毕。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编辑:夏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