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7日讯 法院判了财产刑,可总有少量案件未能执行或全部执行。记者今日获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办理的一起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财产刑执行检察优秀案件,这是今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唯一获评的此类案件。
2014年,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长沙县官员刘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二百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在长沙监狱服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工作中发现,刘某的财产刑判决尚有五十余万元未执行。
经过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调查核实,发现刘某名下有多处房产,完全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目前,在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长沙县人民法院已对刘某的一处房屋产权进行了查封,并委托相关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刘某也同意配合将房屋拍卖后缴清余款,将剩余的财产刑执行完毕。■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刘立新 周程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刘立新 周程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