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4月10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龙敏)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林某某等1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改判,被告人林某某等13人的量刑档次均由5年以下改为5年以上。
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作为传销组织中国明明商华南片区的负责人,以领取高“月金”的方式,诱骗群众通过缴纳4010元会费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环民”。“环民”通过每月完成发展下线几何倍增目标领取“月金”。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案发,林某某等人共在华南片区深圳、湖南、湖北等九省、市发展下线5012人,收取会费共计20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某等1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五年以下量刑档次量刑。经审查,苏仙区检察院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情节严重”的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该案涉及华南9省、市,发展下线人数达5000余人,且多为老人,金额达2000余万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符合《意见》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其法定刑应在5年以上,且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该案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提请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对13名被告人依法改判,均在法定刑5年以上进行量刑。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龙敏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