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贺力平
【判决结果】
新买不久的汽车正常行驶途中发动机部位自燃而烧坏整车,经鉴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车主曾某要求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厂家“退一赔三”。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此案,判决汽车生产厂家退还曾某购裸车款14.6万元,并赔偿曾某3倍购车款43.8万元。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10日,曾某在邵阳市以14.6万元的裸车价格购买了宝庆汽车某公司的一台轿车。2015年8月25日,曾某的弟弟驾驶该车由娄底开往长沙,在距娄底收费站3公里处,车身突然发生自燃,发动机舱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曾某要求该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曾某遂将销售商和生产厂家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某与销售商、生产厂家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起火原因及车辆残余价值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发动机连杆材料和金相组织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导致该车发动机运转过程中,出现连杆断裂,断裂的连杆打烂缸体,使发动机内的润滑油喷洒到正在工作的高温三元催化器上,导致汽车发动机机舱内起火。车辆维修费用已超过购买一辆新车所需的费用,该车无任何修理价值。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张莉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曾某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生产厂家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其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原告曾某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商明知其销售的车辆不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销售,故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汽车已进入寻常百姓家。只要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商家的车辆存在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假充真等欺诈行为,就可以要求销售商或生产厂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