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环境质量考评办法实施
运用通报、专函警示、约谈、媒体曝光、资金项目挂钩、区域限批等形式,提升环境质量
湖南日报4月27日讯(记者 曹娴 通讯员 文萍 陈颖昭)记者今天从省环保厅获悉,《湖南省环境质量考评办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将综合运用通报、专函警示、约谈与媒体曝光、资金项目挂钩、区域限批和督查问责等多种形式,推动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机制,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
从去年4月开始,省环保厅首次直接向市州政府通报环境质量情况,并针对各市州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这标志着我省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迈出坚实步伐。据统计,2016年共约谈2个市政府、13个县政府、10个产业园区及10余家企业。
环境质量通报常态化,引起了省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环境质量的高度重视,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环境质量的考评情况目前已普遍应用于我省各种考评之中,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考核,政府绩效考核,生态补偿考核,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等。
根据此次实施的环境质量考评办法,如断面水质当年累计2次以上达到劣五类的,市州和县市区空气质量连续4个月在全省排名中分别位列后3位和后10位的,都将被省环保厅约谈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季度市州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下降或PM2.5浓度值上升或PM10浓度值上升幅度达到30%以上的情况,与资金挂钩;这一幅度如果达到40%,则实行区域限批。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曹娴 文萍 陈颖昭
编辑:陈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