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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判10年最终改判无罪 祁锦坤家属获国家赔偿64万余元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夏君香 2017-05-13 10: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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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5月12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刘晓芬)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对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祁锦坤的家属)申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维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5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2008年4月,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祁锦坤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6月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12月24日,祁锦坤在保外就医期间因患肺癌死亡。2015年11月24日,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2016年5月2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进行重审,改判祁锦坤无罪。

  2016年10月20日,祁锦坤的大儿子谭斯予、小儿子祁宇澔、弟弟祁金湘以及妹妹祁辉向湘潭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2月13日,湘潭中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因祁锦坤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74908元(242.30元/天×1960天);支付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精神损害抚慰金166218元(474908元×35%)。以上两项赔偿金合计641126元。由于祁金湘、祁辉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依法驳回祁金湘、祁辉的国家赔偿申请。

  谭斯予、祁宇澔不服湘潭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向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省高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了质证。经审理,省高院认为,湘潭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合法、恰当,依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国家赔偿决定。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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