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开车撞伤人,岳阳人吴某获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17日上午,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该案。近日,最高法出台八种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对一些醉驾行为的量刑做了具体规定,引发了醉驾一律入刑“松动”的争议。对此,法官认为,该意见并不是松动,而是对判罚的规范。
【案例】
载妻儿醉驾撞伤人获刑
17日上午,35岁的吴某在临湘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耷拉着脑袋,仅在法官提问时抬下头。旁听席上,他的妻子一直在抹眼泪。
2016年12月10日晚,吴某无证驾驶着一辆小轿车,载着妻子和4岁的儿子出了车祸,不仅撞伤一名行人,一家三口也都受了伤。交警认定,吴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而经鉴定,案发时,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8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标准。
案发后,吴某主动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伤者。
在17日的庭审中,吴某表示认罪。法官当庭宣判,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近日,该院还审理了一起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今年3月,临湘一小学校车司机严重超载被交警查处,该车核载7人,实载23人,超过核定载人数228%。校车司机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17日上午,临湘法院还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危险驾驶犯罪的情况。六年来,该院共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30件30人。而今年1-4月,就审结了13件13人,是去年同期的四倍多。
【释疑】
“醉驾一律入刑”松动?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醉驾一律入刑以来,全国各地酒后驾车数量被称为“断崖式下跌”,但也有法学界人士认为,醉酒驾驶一律入刑打击面过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意见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是醉驾入刑“松动”。
对此,临湘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方美玉认为,此举不是“松动”,而是在尺度上进行微调,更规范判罚。此次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把危险驾驶犯罪列入,说明危险驾驶已经成为常见犯罪。法律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每种情形都会有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准驾资格、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时间、超速超载比例、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等。也就是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应受到的惩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此次最高法的指导意见,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临湘法院常务副院长杨孝平认为,危险驾驶案件虽然是轻微刑事案件,但在定罪证据方面,法院仍然严格依照法定证明标准进行把关。比如追逐竞驶情形,不但要查清案发时的车速,还要查清事发路段的限制车速;又如醉酒驾驶情形,关于酒精含量的检验标准,原则上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但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在提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车情况非常复杂,有的在夜深人静、人车稀少的道路上短距离行驶,有的刚驶入道路,经规劝而立即停止驾驶等等。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同样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文龙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康晓乔 实习生 向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