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孙占锋 实习生 漆雨涵)近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最近几年来关于异地贷款、提前还贷、对冲还贷等方面的政策做了梳理和修订。根据该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比先前政策并无大的调整,更多是对执行细节上的规范和明确。
相较于2013年发布的《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管理办法》新增并明确了异地贷款相关对象和条件。同时,不予贷款的限制条件也从“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少女)已有一套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再购(建)住房的”转变为“借款人家庭(指夫妻双方)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再购(建)住房的”。
此外,《管理办法》新增了“对冲还贷”业务,替代原划拨还贷业务。针对“对冲业务”文件明确每月对冲还贷一次,对冲还贷时间为每月20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当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卡(存折)中补充,未偿还贷款记为逾期。
为了更好地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还贷能力,《管理办法》明确,借款人正常还款1期后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正常还款12期后可以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延长或缩短原贷款期限。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孙占锋
编辑:马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