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周伟 邹晴)记者昨日从宁乡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4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至27日,被害人张某接到冒充公安民警的人员打来的电话,声称其银行账户涉嫌电信诈骗案,要求他将自己的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以证明其没有涉案。2016年9月26日至27日,张某先后向对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38.788万元。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9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薛某以按取款金额一定比例作为回报的方式,指挥被告人程某等3人将张某被骗的资金取出来并存入指定银行账户。3人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薛某提供的多张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中的29.09万元,造成被害人大部分财物至今无法追回。
通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程某等3名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为张某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宁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作出了相关判决。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编辑:马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