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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严查28类房产中介违规行为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卜岚 编辑:徐丹 2017-09-19 1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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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部门联合执法,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

9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8月份70城房价,长沙环比上涨0.2%。

  ■记者 卜岚

  本报9月18日讯 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通过非正规手段办理完税证明、户口资料获取购房资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这些房屋中介的违规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从今日起长沙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7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28类违规经营行为。

  其实,自长沙5·20限购升级以来,就有不少房产中介利用非正规手段骗取购房资格,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发展。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行动由长沙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执法,重点检查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对违规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联合执法是根据长沙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明确自9月18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展开的执法行动。

  楼市连线

  长沙新建住宅价格

  环比上涨0.2%

  本报9月18日讯 国家统计局今日发布了8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统计数据。

  数据显示,70个大中城市中,一线城市房价环比继续下降,二三线城市涨幅有所回落。作为二线热点城市,在频繁的调控政策落地后,长沙房价的涨幅也逐渐放缓。今年8月,长沙新建商品房住宅价格环比上涨0.2%,同比上涨16.9%,环比已连续上涨25个月,同比连续上涨21个月,两项指标均创下历史记录。

  ■记者 卜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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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查处的28类违规行为

  (一)市住建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且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8.其他违反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行为。

  (二)市发改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扰乱市场价格的;

  3.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4.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佣金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5.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三)市公安局查处下列行为

  1.通过非正规手段办理完税证明、户口资料获取购房资格的;

  2.诈骗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当事人钱财的;

  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在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

  2.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

  (五)市工商局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主体资格准入(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纪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

  2.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的行为;

  3.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违规执业的行为;

  5.其他违犯市场秩序经营的行为。

  (六)市公积金中心查处以下行为

  1.房地产交易和经营活动中拒绝买受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2.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

  3.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卜岚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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