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再推网络实名制:打造“放心网购”环境
11月6日,湖南省工商局发布一款H5,用网络新媒体传播的方式,进一步督促网络市场经营者实名制,力促“放心网购”环境的营造。
该H5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强调“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实名制,在相关网站首页和主页面醒目位置,必须公开链接标识(链接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
省工商局还表示,办理电子链接标识,可以登录湖南省网络交易公众服务网提交申请,即能享受免费办理服务。
对于许多没有具备条件办理工商登记的“淘宝店主”,按照规定,要向第三方交易平台递交真实身份信息,由平台核实证明,向真实合法的“店主”核发标记,并且公开在网店主页面醒目位置。
网络商品交易一直是监管的“难点”,此前,网上购物发生纠纷时,由于网店不实名,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该投诉谁。同时由于网站的管辖范围广,工商部门监管起来也很困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以来,经营者实名制等规定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点赞。又是一年集中促销季,湖南省工商局再次通过媒体,进一步督促网络市场经营者落实实名制,同时,会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网购市场,保障消费者“放心网购”。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摘录:
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注意啦!开网店必须实名制》链接: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编辑:向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