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儿女获利,狠心父母获刑
湖南省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况,公布5个典型案例
三湘都市报11月24日讯 手头没钱了,路上拐卖2岁孩子卖出;情侣同居,五年生育5个孩子,卖掉了其中3个;从云南购入越南妇女,转卖给他人为妻……今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况及5个典型案例。
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湖南法院共一审审结拐卖妇女犯罪案件34件68人,拐卖儿童犯罪案件22件37人,拐骗儿童犯罪案件5件6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案件2件2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案件1件2人。此类犯罪案件的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拐卖妇女案件的被害人主要是外国妇女和精神疾患妇女。2013以来审结的34件拐卖妇女案件中,被拐卖的妇女127名,其中外国妇女101名,占79.5%;精神疾患妇女22名,占17.3%,有5名存在被重复拐卖的情况。此外,拐卖亲生子女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李宇先说。 湖南法院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将继续坚持从严惩治。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欧嘉剑
案例 1
王承福等人拐卖儿童案
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同居期间共育有五个小孩。2008年到2012年期间,王承福与张花玲一起将其中的3个婴儿以6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3.6万元。
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生育为手段,共同将自己所生的多名小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王承福与张花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花玲在拐卖第一名儿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衡南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承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花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令追缴违法所得3.6万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王承福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2
欧中克等人拐卖妇女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欧中克和被告人刘日辉共同从云南购入越南妇女3名,转卖给湖南省新化县的买家为妻,共获赃款26.48万元。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中克、刘日辉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转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欧中克、刘日辉均系主犯。
新化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欧中克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刘日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追缴被告人刘日辉、欧中克的违法所得26.48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马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