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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职 住房补贴该不该退还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编辑:马丽红 2017-12-13 0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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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离职,住房补贴该不该退还

  高管离职,引发补贴追讨案仲裁:按比例返住房补贴

  三湘都市报12月12日讯 沈先生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公司要求全额退还十万住房补贴。今天,记者从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获悉,沈先生应该按照比例退还部分住房补贴。

  提前离职

  需退还十万住房补贴

  2008年3月,沈先生进入某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担任总裁助理一职。

  当月,沈先生与公司签订《住房补贴合同》一份,约定由公司支付沈住房补贴费十万元,他必须为公司服务8年,即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如果8年服务期未满,我提出离职或因重大违纪、违法被公司除名、辞退的构成违约,我要全额赔偿公司出资的住房补贴费。”沈先生说,2014年9月27日,他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同年9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因双方就住房补贴费退还问题产生争议,于是,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沈先生退还住房补贴费用100000元。

  仲裁:

  按比例退还部分住房补贴

  对此,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协议涉及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并未强制性规定其他情形不能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中,公司在正常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之外,另行给予劳动者住房补贴的特殊待遇以求留住他,而作为代价,劳动者沈先生承诺向公司服务一定的期限,双方由此形成书面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有效。

  公司为沈先生提供住房补贴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其住房补贴为预付性质,与劳动者确立一种“特殊的债权”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属于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实际是退还提前预付的住房补贴,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但该《住房补贴合同》约定,不考虑劳动者实际已服务年限,只要他提出离职或因重大违纪、违法被公司除名、辞退的构成违约,就应全额赔偿公司出资的住房补贴费,对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

  劳动者违反协议服务期约定单方提前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使这种对价关系遭破坏,因此公司主张要求劳动者退还部分住房补贴款并无不当。仲裁委员会根据住房补贴的预付性质,参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解约承担违约金(培训费用)有关规定,支持公司要求沈先生按比例返还未履行服务期间的住房补贴的请求。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刘灿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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