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二审”
幼儿园视频监控应向监护人开放
长沙晚报讯(记者 凌晴)菁菁校园、莘莘学子,他们的安全牵涉千千万万家庭。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二次审议稿明确了学校在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对幼儿园的预防职责予以规范。
据悉,目前我省施行的是2005年颁布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使用范围,从中小学生扩大到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因为这部分学生所占比例分别达到16.7%和11.9%,两者总和接近学生总人数的1/3。
值得一提的是,经历两轮审议的修订草案,突出了学校在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主体责任。特别针对幼儿园的幼儿在年龄、认知和接受能力等方面的特点,规范了幼儿园在保育、教育、用房安全、卫生、疾病防控、接送、视频监控以及反家暴等方面的职责。
二次审议稿拟对幼儿园用房、设备设施予以明确要求,“严禁将幼儿用房和游乐场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在卫生管理、疾病防控上,“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疾病防控、计划免疫工作”。
为杜绝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发生,二次审议稿对幼儿园视频监控系统特别提出:“幼儿园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覆盖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户外活动场所等区域,并向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放。”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凌晴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