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颁布生效 宁乡法院判决一案件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黄俊峰 林森 编辑:向宏鑫 2018-01-19 09:54:03
时刻新闻
—分享—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颁布生效,宁乡法院判决一案件

  丈夫不用背前妻外债

  长沙晚报讯(通讯员 黄俊峰 记者 林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昨日起施行。昨日上午,宁乡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据了解,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新规施行后,宁乡法院适用《解释》的首例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和林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登记结婚后,两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某父母承担。不知何时,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量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债,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债务的事情才被林某知晓。2017年7月28日,林某和周某协议离婚。因周某不能偿还已到期的15万元债务,历某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债务。

  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解释》颁布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历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宁乡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某一人承担,林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利表示,《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黄俊峰 林森

编辑:向宏鑫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