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中有些隐形“坑”,不留神就会权益受损 提醒:遇到违规商家可投诉举报
2017年10月,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进行了修改完善。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过去的一些维权“灰色地带”也变得明晰起来。
如何避免在消费过程中“被坑”?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合理收费又应怎样应对?三湘都市报记者梳理了2017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记者 朱蓉 黄亚苹
【案例一】
被收“餐位费”,消费者状告餐厅
2017年10月10日,长沙市民柳女士等4人在食在不一样金茂览秀城店用餐,结账时被收取了每人2元的餐位费。据三湘都市报记者了解,柳女士就餐的这家食在不一样餐厅,其餐位费仅为使用餐具的费用,米饭、纸巾仍需另付。事后,柳女士想起新《条例》规定,商家不得收取餐位费,找老板协商无果后,将餐厅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指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来履行义务。当新《条例》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商家便不可再继续收取餐位费。“这笔餐位费实际上是无需支付的,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的权益在无形中受到了侵害”。
解决情况: 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在岳麓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被告餐厅食在不一样当场退还8元餐位费,并且取消了其在湖南所有门店的餐位费。
【消费提醒】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张国平对三湘都市报记者表示,根据新《条例》的相关规定,省内餐饮商家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已属违规,“如果消费者拒绝使用需付费的消毒餐具,商家有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有卫生保障餐具的义务,如果商家无法提供,那么这笔费用应由商家承担。”他同时强调,如消费者被餐饮企业要求另付“餐位费”,可当场拒付,“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二】
“定金”不能退?涉嫌“霸王条款”
2017年“双11”大促到来前夕,网络商家的促销“套路”很足,比如定金付了不可退,随机采访中,不少“脑袋一热”订下大量商品的消费者感觉难以接受。
家住开福区的周小姐就在购买餐具提交订单的过程中,点击“预付定金”按钮始终不能成功,这才发现默认需要勾选“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这一选项,否则无法下单。
周小姐认为,在没有收到商品之前就首先同意定金不退属于“霸王条款”。彼时,三湘都市报记者打开天猫、京东等平台均发现,大量入驻商家推出了预售商品。在周小姐所称的“预售必须勾选项”所链接的《天猫预售业务管理规范》中,天猫规定“支付定金后,卖家如未支付尾款或买家申请退款且非卖家责任的,定金均不退还。”
律师说法:“定金不退”究竟是否合理?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亲辉表示,消费者首先要注意区分“订金”与“定金”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只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至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天猫关于“支付定金后,买家未付尾款或申请退款且非卖家的责任,则定金均不退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消费提醒】如果在销售过程中,商家规定“定金无条件不可退,则实质上是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并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就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他提醒消费者,各种商家促销眼花缭乱,在购买商品时要谨慎交付定金,以免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三】
消费者自带酒水进KTV遭拒
2017年10月,赵女士在长沙象牙红KTV唱歌时,工作人员以“禁止自带酒水”为由将其自带的4瓶啤酒没收。赵女士当即找到该KTV主管理论,对方却表示消费者不能自带酒水进入包厢食用属于“行业内规”。随后,赵女士向辖区工商所投诉,希望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赵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暗访了长沙市内多家KTV后发现,大部分KTV不仅没有在场所内显眼处张贴“禁止自带酒水”的标识,并且不清楚该规定属违规行为。此外,温莎KTV、象牙红KTV的小食价格更是高出市价近一倍,弗洛KTV和新麦克KTV还向消费者收取5元一场的“歌曲版权费”。
律师说法: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亲辉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KTV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KTV出售的相关商品。
【消费提醒】如遇此类的“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朱蓉 黄亚苹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