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傍名牌 假迅达被依法查处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林森 李昭菲 编辑:李丽 2018-03-16 10:13:20
时刻新闻
—分享—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三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法官教你正确维权

  傍名牌,假迅达被依法查处

  长沙晚报记者 林森 通讯员 李昭菲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价格欺诈、假冒伪劣等消费陷阱,甚至遭遇纠纷。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发布三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法官教消费者正确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一:不合格≠不安全,十倍赔偿诉讼请求被驳回

  李某某于2015年3月6日、5月8日、5月13日在某超市购买了白兰地酒(125ml)共35瓶,售价16元/瓶,总计560元。因涉诉产品标签中未标示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李某某认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购物款,并索赔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销售商(超市)返还购物款560元,并和生产商(公司)连带赔偿5600元。该案上诉到长沙中院后,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虽存在标签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的标准,遂作出销售商(超市)返还购物款560元,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长沙中院民一庭法官黄学里提醒,消费者维权要严格区分不合格食品和不安全食品。本案产品虽存在标签瑕疵,但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产品的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某种误导,即使违反了某些行政规范对产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支持价款十倍赔偿的情形。

  案例二:冬虫夏草“惹祸”,他的十倍赔偿主张得到支持

  2015年3月11日和4月13日,杨某某在雨花区某保健品商行购买了13盒劲王酒,合计售价为6084元。杨某某在购买涉案产品后,通过标签得知产品中含有冬虫夏草,遂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保健品商行退还杨某某购物款6084元,保健品商行、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赔偿金60840元。该案上诉到长沙中院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等规定,明确冬虫夏草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可以确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中院民一庭法官孟宝慧介绍,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了冬虫夏草,而冬虫夏草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故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

  案例三:山寨商标傍名牌,假迅达被依法查处

  2016年5月6日,原告代理人来到长沙市某百货城一处标有“迅达家厨”字样招牌的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迅达燃气灶一件,经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防伪扫描仪检测,确认该燃气灶是假冒原告公司的产品。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原告迅达公司系第1223533号商标和第6795447号商标的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原告有权就侵犯该两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被告的图标与原告商标进行比对,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消费者引起混淆。法院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产品行为,被告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长沙中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法官杨文滔介绍,行为人未经授权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予以惩处。

  相关链接

  消费者购物要有“四注意”

  第一,购买产品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尽量避免在没有营业执照的街边店、路边摊购买。

  第二,购买产品时应仔细查看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时间、保质期等信息,以免购买到“三无”产品。

  第三,购买产品后一定要索取正规发票,如商家拒不提供,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购买产品后要注意保留消费凭证,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用相关凭证及时维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林森 李昭菲

编辑:李丽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