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擅自私存涉案款物,严禁到外单位报销费用……3月15日,郴州市纪委市监委出台《郴州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十二严禁”》,为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审查调查戴“紧箍咒”。
“十二条严禁”具体包括:严禁未经授权接触相关联系地区、单位党政负责人;严禁擅自私存、隐瞒、处置问题线索、涉案款物或者搜查现场的款物;严禁打听、泄露、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信息;严禁私存、私看、私带以及篡改、擅自销毁涉案资料;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欺骗涉案人员及证人;严禁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及为其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严禁接受涉案单位、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财物、宴请、娱乐活动、贿赂性承诺或其他利益;严禁说情干预办案以及瞒报他人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威逼利诱的行为;严禁利用工作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严禁拖延办理监督执纪审查(调查)事项和越权干预有关单位执纪执法;严禁到外单位报销费用;严禁虚报冒领、挪用截留办案补助。
“随着市县两级监察委的成立运行,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自身硬才有监督底气。自我监督是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也是至关重要的防线。”郴州市纪委市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予以问责处理;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郴州市纪委 陈庆林)
来源:三湘风纪网
作者:陈庆林
编辑:马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