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监察法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傅奎
湖南日报记者 张斌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的经验和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3月20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傅奎接受湖南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表示,湖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认真贯彻执行监察法,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要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发挥好。”傅奎说,坚持党的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也是我们最大的制度优势。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解决监察对象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他表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在反腐败领域加强党的统一领导的具体形式,充分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机构,监委和纪委一样都是政治机关,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带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听从党委统一指挥,严格按程序、规矩办事,加强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工作,重要检查活动、重大案件立案和处置情况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要着力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傅奎说,监察法的出台,对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坚持依纪依法惩治腐败,让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要处理好党的政策策略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在实践中要把握好度,用好“四种形态”,做好“纪法衔接”,既要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又要联接好法律惩处,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我们要按照监察法的规定,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真正办成铁案,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规范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采取必要调查措施的权限,并规定严格的程序,为监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审查调查措施特别是留置措施,我们既要敢用,又要慎用,严格审批程序,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和滥用调查权。监察法到底管不管用、群众满不满意,关键要看具体效果。只有抓住惩治这一手不放松,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才能充分彰显制度的威力。
“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我监督、接受外部监督。”傅奎表示,监察法能不能执行好,人的因素最为关键,必须有一支坚强的纪检监察队伍作保障。监委成立后,随着纪检监察机关权力和影响力的增大,纪检监察干部受到“围猎”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这对加强自身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监察法突出对监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有利于确保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灯下黑”。监委由人大产生,要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专项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在不断完善自我监督机制的同时,积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我们要有刀刃向内的勇气,以勇于自我革命精神打造和锤炼自己,保证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傅奎说。
(湖南日报北京3月20日电)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编辑: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