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委会须对环境负责
包括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7项职责
湖南日报3月21日讯(记者 曹娴)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湖南省环境保护职责“一规定一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管委会,将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样,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负责。
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邓立佳介绍,近年来,我省在工业园区狠抓有色、造纸等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入园区聚集发展,实现集中治污,到去年底,140个省级工业园区中有128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然而,长期以来,我省工业园区行政管理机制模糊,分属科技、商务、工信、环保等多个部门管理,对下没有执法权,导致环境管理不到位。同时,过去工业园区存在重发展、轻环保的现象,规划环评未完成、超标准排放等问题突出,少数工业园区逐渐沦为污染集中区。
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尤其是污水处理厂建设作出严格要求,规定2017年底前逾期未完成的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将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为此,新修订的“一规定一办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管委会,须承担主要7项职责: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财政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曹娴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