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广军)市民刘先生到某银行汇款,原本要给王先生汇款5万元,却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过错汇去50万元,而王先生收到后拒不返还。三方僵持不下,不得已诉诸法庭。此案近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判决王先生退还刘先生45万元,某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向刘先生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先生是某银行储户,2016年8月30日,刘先生到该银行办理给王先生的汇款业务,在银行入账汇款凭单的汇款金额一栏中明确写上“ 50000.00”。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笔汇款业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汇款金额在系统中输入500000元,结果多汇出450000元。当日,王先生实际收到刘先生汇款500000元,但王先生以其与刘先生之间还有别的经济往来为由,拒不退还多收到的45万元款项,从而引发纠纷。
法院认为,虽然王先生辩称不返还的原因是与刘先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根据双方陈述和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显示,刘先生于2016年8月30日汇款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不是50万元。针对多汇的45万元,王先生收取缺乏依据且拒不退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对该45万元承担直接返还责任。某银行在汇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多汇入45万元至王先生账户,具有过错,应对王先生的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因某银行未审慎履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义务,导致刘先生的45万元款项长时间未追回,给刘先生造成财产损害。法院认为,刘先生在本案中的损失为利息,故法院判令银行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4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刘先生支付利息。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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