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请“假一赔三”? 不鼓励过度维权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李丽 2018-04-20 09:41:47
时刻新闻
—分享—

  消费维权中,诸多情形法院不会支持 维权过度当心损失更大

本期主题:过度维权

  “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常有消费者因为没有买到满意的商品以此条款找商家维权索赔,甚至有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消费维权中,哪些情况下维权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哪些不合理要求属于过度维权?以下三个案件中,消费者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艳

  案例1

  购买40瓶号称各种功效的中药粉后投诉

  法院认定购买数量超出日常所需

  宣传能排毒通便、祛湿利水、健脾养胃,长沙刘女士先后花了3920元买了40瓶中成药“冬术散”,向商家所在地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后,在长沙天心区法院起诉商家。刘女士要求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宣判了该案,刘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网购多功效中药粉后起诉

  2016年5月,刘女士通过某银行的网上商城,看中了一款名为“冬术散”的中药粉,该商品页面号称有排毒通便、祛湿利水、健脾养胃等功效,售价98元。刘女士买了10瓶。此后不久,刘女士分两次下单,再次购买了共计30瓶“冬术散”。

  收货后,刘女士以所购“冬术散”涉嫌违反非法添加向商家所在地区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该部门认定:冬术散属于药品,商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冬术散的行为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商家通过将白术、薏苡仁、茯苓、白扁豆、桑白皮5种原料按1∶1∶1∶1∶1的配比,拿到打粉店打成粉状,然后在其食品生产厂房进行贴标签的方式生产,并通过银行网站销售。

  刘女士向天心区法院起诉商家,请求法院判决退还3920元货款,并按购买价格3倍赔偿11760元。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近日,长沙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消费者知晓商品瑕疵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刘女士分三次购买涉案产品“冬术散”40瓶,货款共计3920元。根据食药监部门处罚决定,涉案产品“冬术散”,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商家应该返还货款3920元。

  刘女士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涉案产品,购买数量明显超过正常生活需求,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产品。此外,购买涉案产品后,刘女士马上向食药监部门进行投诉、控告,指出商家违法行为等。由此分析,刘女士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已经知晓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她也并非因商家欺诈行为而购买涉案产品。因此,刘女士主张获得3倍价款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长沙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商家返还3920元,驳回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2

  “限时一天抢”连续几天一个价

  消费者连续两天买空调后起诉商家

  “促销价¥1799元,限时一天抢”,想买空调的邵阳人方先生连续两天在天猫商城某旗舰店下单,买了同一型号空调,第三天,这个标语还挂在网页上。方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诈,将卖家和天猫公司一同告到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退还原告货款3598元及支付三倍赔偿款10794元的义务。

  方先生称,2016年5月14日及5月15日,他在天猫商城的某旗舰店内分别购买了一台格兰仕空调,每台售价为1799元。他首次购买时,因销售页面上标明了“限时一天抢”而下单,但第二次购买时及此后连续几天,他发现其销售页面上仍为“限时一天抢”。方先生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天猫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提供者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对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家辩称,方先生购买商品后,并未通知商家或厂家进行安装使用,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牟利而非生活需要,因此他不是适格的消费者。涉案的商品均是质量合格的产品,且已实际交付方先生,因此要求退还货款于法无据;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宣传广告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只是接受行政处罚而非民事赔偿。

  北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先生两次购买涉案商品时,商家虽在商品销售页面上标示促销价1799元,限时一天促销,且在此后一天仍未变更该商品的价格,但该行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欺诈。方先生在购买前已经综合相关信息对涉案商品的价格、品质等作出了合理判断,继而连续两次进行购买,并未因“限时一天抢”的宣传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且其所购商品也未因存在质量问题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据此,法院认为商家构成欺诈的事实依据不足,驳回了方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3

  网购电脑能效等级与介绍不符

  消费者直接诉请“假一赔三”被驳回

  网购的五台笔记本电脑到手后,发现能效由网页宣传所示和咨询客服人员时确认的“一级”变成了“二级”。买家据此认为卖家故意将二级标注成为一级进行宣传,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欺诈,未经售后交涉,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承担“假一赔三”责任,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买家退货卖家退款,驳回买家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即卖家承担。

  网购五台电脑后起诉商家

  “惠普鑫某达专卖店”是由北京鑫某达公司(化名)在天猫商城网购平台注册登记、经营的网店。天猫公司及鑫某达公司在网页上标注产品按相关规定提供售后服务。

  2017年6月,家住岳阳市华容县的王晓贝(化名)在天猫商城“惠普鑫某达专卖店”查阅了某款电脑的宣传页面,鑫某达公司对该款电脑进行网页宣传时提及该产品能效等级为一级。王晓贝反复询问鑫某达公司客服,确定电脑能效等级为“一级”后,在没有任何额外优惠的情况下,付款33496元购买了五台该款笔记本电脑。

  收到电脑后,王晓贝发现笔记本电脑标注的是二级能效,在未与“惠普鑫某达专卖店”、天猫商城进行任何售后衔接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退货退款外,王晓贝还请求法院判令鑫某达公司与天猫公司赔偿自己购物款3倍金额,即10048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虽然宣传过错

  但不构成欺诈

  鑫某达公司辩称,自己对能效等级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系工作失误造成,不存在刻意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王晓贝仅以电脑能效等级作为选购电脑的重要因素,违背生活常识,且其购买产品的目的并非为个人使用,而是利用销售商在宣传中的差错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法院不应鼓励。

  天猫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材料后,即对鑫某达公司的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各自完成退货退款义务,驳回王晓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2980元,由王晓贝承担75%,鑫某达公司负担其余部分。

  王晓贝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过,岳阳中院驳回了上诉,终审维持原判。鑫某达公司作为夸大宣传引发纠纷的违约方,法院判处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

  法官说法

  维权中应避免扩大损失

  岳阳中院民二庭庭长李琛介绍,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法定的维权方式之一,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争端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是解决矛盾争端的唯一途径。电脑效能不符案件中,王晓贝收到货物时即在外包装上发现了问题,本可以依“7天退换”规定及时退货退款避免损失,也可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提供的多元纠纷解决途径用最小的社会成本化解纠纷,而其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允许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鼓励消费者过度维权。”李琛说。

  过度维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是相对于依法、理性维权而言的一种综合判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漫天要价,即消费者在被侵权后索赔金额远远超出了合理范围;另外一种是反应过激,采取过激的手段维权,如采取夸张手段曝光被侵权的事实,聚众找商家讨要说法并扰乱其正常营业等。

  李琛建议,消费者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应注意及时固定、保留交易凭证及有关损失的证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维权中应该注意不要夸大商家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损害后果,避免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切实际的诉求,尽量选择简单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此外,还应注意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李丽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